赤峰医保新规今起执行
今天起
赤峰市门诊慢性病备案等
相关政策有所调整
5月10日,赤峰市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从本月15日起,门诊慢性病备案等相关政策有所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含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备案时,可依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出具的符合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的资料,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住院病历不作为必要条件。
二、参保人员享受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待遇,由原来的年度内在一个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调整为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可变更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年度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同时将相关医学诊断资料提供给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
三、参保人员享受定额管理门诊慢性病待遇,跨年度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续办时,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应根据病情需要,本着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进行诊治,坚决杜绝各种理由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
四、享受门诊慢性病(含门诊特殊用药)待遇患者备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复核调整为到患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复核。
五、自治区内统筹区间医保关系发生转移的,年度内相同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互认。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未能实现查询医保关系转移人员既往备案信息前,医保关系转移人员需提供原参保地《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