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作风营商环境双提升】永善法院发出支付令,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开云网页版讯 通讯员:杨光德)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7月6日向某镇人民政府发出支付令。
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18年11月9日,该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永善县2018第三批村级脱贫攻坚项目某某镇村、某某村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某镇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工程总价为2520000元。工程完工结算后,某镇人民政府已付工程款2243456.18,尚欠276543.82元未付。要求某镇人民政府给付所欠工程款276543.8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特作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6543.82元。
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院下达的支付令后,表示:将对法院下达的支付令要求支付的工程款进行审查,如果确属政府应予支付的工程款项,一定秉着诚信原则,积极履行法律责任,确保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