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党校教授:建议施行行政事业单位男性护理假育儿假强制休假制度
“青海长期以来执行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农区二胎,牧区三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并没有产生明显的二胎堆积效应。生育政策不断松绑,也未能阻滞人口出生率的持续下降。”
近日,青海省委党校副校长李广斌教授、青海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王淑婕教授撰文指出。该文发表在青海省委党校、青海改革发展研究院、人民网青海频道联合主办的网站上。
文章建议,探索分担在职女职工使用生殖辅助技术时间成本的人事管理制度,给予一定的带薪假期,消除其请假顾虑;在育儿假基础上,首先施行行政事业单位男性护理假、育儿假强制休假制度,形成支持、鼓励家庭共同养育的良好氛围;财政状况允许的地区可率先探索每月向符合政策的二、三孩家庭发放补贴金等。
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至2020年青海省的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4.7‰、14.42‰、14.31‰、13.66‰、11.37‰,2020年已跌破12‰,达到历史新低。虽然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全国下降趋势高度一致。总和生育率也呈现下降趋势,据青海省人口宏观与决策分析系统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分别为1.78、1.75、1.75、1.75、1.48(距2.1的更替水平差距逐年加大)。
上述文章提到,三孩政策进一步开放,但大多数育龄夫妇三孩生育意愿不强。据2021年3月至4月青海省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育龄人口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显示,在不考虑任何限定条件的情况下,72.5%的被访者的理想子女是2个;理想子女数为3个或以上子女的被访者与理想子女数为1个的比例相当,均为12%左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青海省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与全国平均水平仍有不小差距,据2020妇幼卫生年报统计,青海省孕产妇死亡率为24.71/10万(全国为17.8/10万),婴儿死亡率为7.01‰(全国为5.6‰)。由此可见,如果没有更多配套的鼓励生育的保障措施出台,绝大部分家庭三胎生育意愿很难激发。
青海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2010年-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继续保持低速增长态势,全省常住人口年均增速放缓主要是受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和省际间人口迁出的影响。
此次,两名教授建议,青海省在参照借鉴其他省份已出台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青海省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在“生”“养”“奖”“育”上综合施策。
“在中国,每年得益于试管婴儿增加的新生儿约有30万名。但做一轮试管婴儿需要成本为3.5-4万,且一轮成功率较低,不少有生育意愿的家庭难以承受失败的经济风险和时间成本。”对此,文章提出,其一,建议青海省探索分担在职女职工使用生殖辅助技术时间成本的人事管理制度,给予申请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女职工以一定的带薪假期,消除其在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时的请假顾虑;其二,建议做好生育保险范围及内容扩展,对社保缴纳一定年限的本省常住产妇提供公立医院住院分娩免费服务;其三,将新生儿生育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对父母或一方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报销比例较高的一方共享使用其医疗保险权益,并予以直接结算;其四,对父母未参保的新生儿产生的医疗费视同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孩子出生后可在医院结算时即时缴纳保险费)予以一站式结算,以此提高新生儿救治率,降低死亡率。
另外,建议在青海省“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的基础上,首先施行行政事业单位男性护理假、育儿假强制休假制度,最大程度保障男性的养育权利,形成支持、鼓励家庭共同养育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对企业的检查督查力度,促进政策落实到位。对公租房制度进行改革,户型设计应符合多孩家庭居住需求,并对没有购买能力的多子女家庭实行差异化租赁,对有一定购买能力的多孩家庭在购房上给予优惠政策,切实缓解育儿家庭经济压力,同时吸引外来人口落户青海省。
文章还提出,针对育儿家庭建议建立育儿补贴机制,财政状况允许的地区可率先探索每月向符合政策的二、三孩家庭发放补贴金,以照护津贴的形式补贴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因抚育幼儿而损失的社会化劳动收入,同时可以减免职工一定比例的社保缴费和个人所得税,以体现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属性;
针对女性就业比较集中的企业单位或行业,政府除了倡导、肯定、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外,也应对他们提供政策支持,对企业负担的生育成本提供扶助性政策,适当减免企业税收以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国家和企业责任的合理平衡,同时,出台有利于支持女性职工就业的相关政策,缓解多孩生育与就业发展之间的冲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