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印发若干措施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原标题:我省印发若干措施
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本报讯(记者 马昭)记者23日从省政府获悉,为了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由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自然年度内动态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纳入下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过渡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推动落实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