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普洱政法机关42条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普洱政法机关42条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高质量发展
5月25日,普洱市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开云网页版发布会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发布42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硬措施,并面向社会作公开承诺,全面拉开普洱市举办“优化营商环境、大抓招商引资”系列开云网页版发布会的序幕。
普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尹凌云主持发布会,并向社会各界作出公开承诺,表示全市各级政法机关将言必行、行必果,以实际行动兑现承诺,以一件件具体事例案例服务企业、保障发展,并且将不断总结,不断提升,不断优化,积极营造优质高效、安全稳定、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一条措施》, 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市公安局发布《普洱市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四条措施》,市司法局发布《普洱市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各政法机关单位负责人还对分管领域出台的措施进行了解读阐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普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一把手”招商、“全员招商”“全链条招商”的部署要求,提出“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的新理念新思路。普洱市政法机关闻令而动、迅速回应、主动作为,围绕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积极践行“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和“三个工作法”,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主线,采取召开企业家代表座谈会、走访企业、书面征询意见建议和学习外地政法机关先进经验等方式方法,收集分析企业和企业家的对策建议,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推出了普洱市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42条措施,其中:法院系统推出11条措施,检察院系统推出9条措施,公安机关推出14条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推出8条措施。
开云网页版链接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一条措施
一、完善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法院+工商联(商会、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多元解纷新格局,发挥民营企业家、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担任特约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优势,强化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更好实现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二、建立法官直接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组织全市两级法院100名员额法官一对一直接联系企业,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全市各家法院每季度选择1家招商引资企业开展营商环境专项调研宣传,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每年度召开1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开云网页版发布会,编撰典型案例,解答法律问题,帮助招商引资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开设涉企纠纷办理绿色通道。升级诉讼服务,集成线下诉讼服务中心和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自助立案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实施简案速裁、繁案精审,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涉企纠纷案件,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市场要素流转。强化案件监管,适时邀请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等人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
四、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强化对普洱高原特色农业、服务业、生物研发、数字产业、科技开发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助力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鼓励文化创意,提升文化软实力,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攀附、仿冒等商标侵权行为,正确把握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界定,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五、助力缓解市场主体融资贵融资难问题。强化案件审判,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妥善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案件,依法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依法予以保护。
六、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在办理涉企纠纷案件中,灵活采取查封措施,慎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坚决制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以执行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协议分期履行债务等方式,让被执行企业继续经营生产、创造效益,更好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发展。
七、推广评估议价便利机制。在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探索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替代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格,缩短处置时间,减少评估环节的费用支出,及时发放执行到位案款。
八、健全被执行人信用激励和修复机制。对信用较好、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被执行人,审慎适用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名单实行动态监管,对已履行执行义务或发现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修复信用。
九、完善“府院联动”处置破产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政府投资促进和营商环境促进机构相关招商牵头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府院联动”破产企业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对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促进困境企业拯救再生,对涉房地产企业首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处置。依法采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等方式,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依法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提高破产案件处置效率。
十、高效处理涉外商事纠纷。积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等各项改革措施,加强口岸法庭、国门诉讼服务站、国门调解室等驻边审判、调解机构建设,公正高效化解市场主体涉外涉边涉侨纠纷,维护中外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收“保护费”、强买强卖、非法放贷、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犯罪。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从严从快审判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绑架等刑事案件。依法惩治腐败,严惩涉及市场主体证照颁发、项目审批、贷款发放、税收征管、招标投标中的职务犯罪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环境。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高质量发展
九条措施
一、建立检企沟通快速反应机制。在全市两级检察院设立检企联络工作办公室,专门开设企业诉求热线电话,运用好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为企业及经营者反映困难诉求开通“绿色通道”;对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诉求反映一律受理审查、快速分流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建立涉企案件台账,推行涉企案件优先介入、优先办理、优先监督“三优先”办案模式。两级检察院领导和检察官每年主动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1次,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提供法律咨询、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二、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寻衅滋事以及向企业收取“保护费”的犯罪。突出惩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从严打击盗窃抢劫毁坏企业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等侵犯企业财产的犯罪;从重打击行凶报复、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侵犯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依法妥善办理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犯罪案件。市检察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企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对涉企案件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框架内实行相对轻缓、宽和的处理原则,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不建议法院判实刑。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防止“构罪即捕”;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人民法院判处缓刑,防止“入罪即诉”;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防止“一押到底”;对涉案企业账户、财产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原则上不采取关停涉案企业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完善涉企案件诉讼监督机制。对涉企案件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撤案;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冻结扣押处置企业财物、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及时监督纠正。依法打击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组织清理涉企刑事、民事、行政久拖不决的“挂案”,督促办案机关快速办理。
五、以能动检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面排查2020年以来检察环节涉企案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做到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及时处理。对涉企项目审批、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减税降费、招商引资、市场监管、生态保护、食药安全监管、社会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履职行为加强检察监督,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刁难为难等损害公共利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及其相关工作机制、行政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立案监督、向纪委监委移送线索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企业正常经营营造优质服务环境。
六、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注重审查引发行政争议的背景原因,加强沟通协调,争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减轻企业诉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并无明显错误的案件,运用公开听证、公开宣告、案件磋商、调解和解、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七、积极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办理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要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监督整改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要通过磋商、听证等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业的沟通协调,把公益保护与促进企业整改结合起来;通过分期赔付、替代修复等方式促进相关企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
八、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综合运用现场调查、听证磋商、公开送达法律文书、举办法治宣讲课、邀请参加典型案件庭审观摩等方式,增强企业及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经营风险等,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和提升防控风险能力。对涉及企业融资借款、劳资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力求案结事了人和。汇编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机制印送企业及相关部门,利用主流媒体和两微一端平台,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九、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工商联的密切联系,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不断增强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普洱市公安机关
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四条措施
一、建立涉企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大力弘扬“枫桥经验”,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组织开展涉企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化解,联合综治、人社、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时妥善化解欠薪讨薪等矛盾纠纷,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依法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串通投标、虚假诉讼、商业贿赂、侵权假冒等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有力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直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行为,针对性打击金融领域犯罪,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安全,加大对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开展追赃挽损,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三、严格规范涉企刑事执法。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办理刑民交叉涉企案件时,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积极沟通检法等单位依法认定,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禁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开展经济犯罪涉企积案化解工作,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四、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对于涉企经济案件,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确保公正执法;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
五、建立健全常态化警企沟通机制。健全完善警企联系制度,建立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联系企业制度,选派社区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及时了解和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司法方面“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增强企业防范风险和合法经营意识,指导企业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设,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制度,提升企业安防水平。
六、建立对企业“无事不扰”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严防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任性检查,对企业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整改,依法免予处罚。
七、推进政务服务“一窗通办”“一网通办”。按照 “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标准,建设公安政务服务综合窗口,优化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事项基本要素并进行公示。加快推进公安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网办比例达90%以上,全程网办率60%以上。推动“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在自助服务终端和网上开具。在市、县(区)政务大厅公安窗口设引导员,为前往办事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引导服务。
八、全面放开人才、就业落户政策。在全市城镇地区统一实施城区中心派出所、社区设立集体户,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畅通落户渠道;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或者职(执)业资格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符合获得功勋和荣誉表彰落户政策范围的人员,以及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可以先落户后择业。为企业经营者和集体用工开通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办证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含邮寄时间)。
九、开通出国(边)境服务“绿色通道”。依托全国出入境管理系统,对确需紧急出国(边)境的企业员工,可在非工作时间预约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对外资企业的外籍负责人和员工开通签证到期两周前短信提醒服务。
十、优化交通服务管理工作。深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金融机构等企业设立规范的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推行机动车抵押信息在线核查,与银保监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共享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免予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主合同,简化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资料。深入推进警邮合作,2022年增加5个警邮服务网点。每周六上午正常开展业务。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在不改变车辆登记信息参数和安全的前提下,对喷涂粘贴广告、损坏缺失产品标牌等部分检验项目实行“容缺通过”。开展惠企绿色通道“定制服务”,对企业有批量注册登记业务需求的,通过电话或现场预约,公安车管部门提供专门定制服务,压缩办理时限。在确保安全有序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城区道路交通设施,减少隔离栏,增设停车泊位,最大限度便于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加强企业印章管理服务。免费向所有企业发放电子印章,企业公章刻制备案交付时间压缩在3个小时以内。积极推动 “云南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只进一门、只对一窗、一表填报、一次提交、一窗领取”。
十二、加强企业网络安全监管。把具有重要网络系统和数据的企业列为网络安全重点保卫对象,加强对企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工作的指导帮助,强化对企业部署在互联网上网站、系统的安全检查、通报预警和督促整改。通过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帮助企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十三、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保安培训单位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四、强化服务监督。畅通涉企案件举报投诉渠道,对涉企投诉举报线索,及时依法受理核查反馈。加强对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监督检查,创新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涉企服务质量。强化政务服务效能监督,推进“好差评”系统应用,通过“云南公安警务综合评议系统”、“社会公众形象”评议模块,畅通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公安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评议的渠道。
普洱市司法行政机关
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高质量发展
八条措施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类行政许可初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过程中,提供透明高效、“一次性告知”审批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初审事项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理时限由规定的20日统一压缩至7个工作日,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二、持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建立普洱市政务服务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耗时长、办理难的问题。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领域行政执法。加大涉企领域执法案件监督指导,每年对市、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案件评查不少于1次,对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四、组织开展普法宣传进企业活动。组建普法讲师团,安排法律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免费为企业提供“订单式”法治宣讲和培训。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开展“法治进企业”普法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
五、推动律师参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组建普洱市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团,在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落地过程中,提供免费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成功落地投资。在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落地后,免费为企业提供一年的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规避经营风险等,切实做好“安商”与“稳商”。
六、提升涉企公证服务质效。在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增设“涉企法律咨询绿色通道”和“涉企公证咨询绿色通道”,畅通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渠道。推广电子公证书和远程视频办证,推进“智慧公证”建设,将服务方式由“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延伸。在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的前提下,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充分的涉企公证事项,将办理时限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办结,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出证。
七、提高涉企司法鉴定效率。对涉及企业及其员工的民事案件司法鉴定事项,将办理时限从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鉴定费用给予减免或缓交。
八、提供高效便捷仲裁服务。依托普洱仲裁委员会/澜湄国际仲裁院为企业国内外贸易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充分的涉企仲裁案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做到当天出具仲裁结果。所有涉企仲裁案件收费按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下限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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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唐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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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丽君 杨忠莉 和莹 叶晔 和银海
来源|普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