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两节”市场价格行为
元旦、春节临近,为进一步维护好全区重要民生商品及服务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就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布提醒告诫函。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各农贸市场、商超等经营者要保障粮、油、肉、菜、蛋、奶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要保障预防和治疗流感、抗病毒等药品及口罩等医疗用品价格稳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水电气暖等行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规范收费行为,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记者 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