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
原标题: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宝市房委会发〔2022〕4号)同意,现就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881元/月。
(三)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市人社局2021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50元/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月。
(四)2022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三、执行时间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