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细则征求意见以带装修70㎡小户型为主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6月14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南住建函〔2022〕2178号】。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一)认定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项目可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项目;
2.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项目;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4.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5.闲置存量房屋改建项目;
6.存量住房纳入管理项目。
(二) 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下户型套数原则上不少于80%。《南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施行前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2. 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按 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5%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3. 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当对象为项目所在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项目所在区无房是指本人及配偶在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城镇范围名下无自有住房。项目位于产业园区的,供应对象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已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承租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公寓或直管公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市辖县(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范围的,租赁对象具体标准由市辖县(市)、武鸣区人民政府、东盟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 规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5.装修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不低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鼓励安装智能门禁等智慧小区管理设施,提升数字化、网络化运营管理水平。
6.运营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运营。项目规划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其他用途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限不得低于6年;享受中央、自治区、南宁市专项补助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从该项目符合运营条件后首次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发布租赁信息之日起算。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可申请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并应当恢复原规划用途使用或作为长租公寓使用,其中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只能恢复原规划用途使用。
(三)认定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认定本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由其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负责实施。
(四)认定流程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项目建设方案、运营管理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认定部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2.审核。认定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按照认定标准在3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公示,经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认定部门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对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部门还应当核查是否存在变相销售等情况。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和项目现场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认定部门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五)认定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发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在项目符合运营条件后10日内向项目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核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如有变化的,项目认定部门应当给予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变更手续。
3.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自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认定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有权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1)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
(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的;
(3)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4)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5)擅自提高租金,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定的;
(6)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7)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被撤销后,项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退回已减免的税费和已领取的补贴,相关资金监管银行应予以配合。
4.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在项目最低运营期满后可向项目认定部门申请该项目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认定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当注销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公示。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被注销后,项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
(一)运营及监管主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实施。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监管。
(二)租赁流程
1.报送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在项目符合运营条件后30日内将运营方案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向项目监管部门报送。
运营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房屋产权信息、运营单位信息、项目地址、租金价格、房源情况、供应对象、租赁流程及运营期限等内容。
2.发布租赁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发布租赁信息,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租赁信息中应当明确租赁对象、租赁流程、房源情况、租金价格等内容。
3.租赁对象审核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申请人应当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填报信息,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拟入住人信息。
监管部门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核查申请人或拟入住人本人及配偶在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城镇范围名下有无自有住房、是否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是否承租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公寓或直管公房等情况,作出是否符合租赁条件判断,符合条件的,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合同签订
(1)合同期限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和符合条件申请人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安排入住,合同期限应当为三个月至三年。
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执行。
(2)合同内容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参照《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3)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5%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
(4)合同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租赁备案。
(三)房屋维护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规范运营,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等相关制度,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安全使用。
(四)租赁监管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要求将房源纳入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
2.入住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改变房屋用途;
4.是否按要求执行租金标准;
5.是否存在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
6.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的情形。
经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情形的,监督部门应责令该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改正,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督部门可以提请项目认定部门撤销该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及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