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揭露!普洱农村一恐怖杀人魔,绑架杀人隐藏2年后,再次作案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云南籍男子鲁先忠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正观开云网页版记者查阅后发现,2018年10月1日,云南普洱市景谷县公安局曾发出一则悬赏公告称,9月29日该县正兴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鲁先忠(男,51岁,1968年3月5日出生)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8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曾绑架勒索 杀人埋尸
据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在鲁先忠归案后,他主动供述出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一些事实——2016年他曾绑架勒索未遂后杀人埋尸。
2016年11月6日晚,鲁先忠携带跳刀等作案工具来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害人杨某1(男,殁年20岁)家,将杨绑架,逼迫杨用手机打电话给杨的母亲孙某,索要赎金10万元。
次日晚,鲁先忠在没有拿到赎金的情况下,在该村某地持跳刀将杨某1杀死,将尸体丢弃在松树林里杂草丛处。
2018年6月,鲁先忠回到丢弃杨某1尸体的地方查看,并在旁边掩埋了杨的尸体白骨和白骨上的手镯。
时隔两年后 再次犯案
2018年9月29日,鲁先忠携带塑胶锤等作案工具来到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害人李某2(女,殁年54岁)家,意图绑架李。
鲁先忠见到李某2后放弃绑架,欲离开,被李发现。鲁先忠即持塑胶锤击打李某2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因害怕事情败露,鲁先忠来到与李某2一同居住的李的母亲杨某3(被害人,殁年80岁)房间处,持塑胶锤击打杨左侧太阳穴,将杨打昏。
随后,鲁先忠从室外拿了空心砖返回室内,持砖连续击打李某2头部和杨某3左侧太阳穴,并将二人丢弃在李家化粪池内,致李某2窒息死亡、杨某3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之后,鲁先忠清理现场,用李某2的手机卡发信息给李的儿子王某2,勒索赎金15万元。
公安机关在鲁先忠家中提取到了作案工具塑胶锤和被害人李某2、杨某3的手机及鲁作案时所穿衣服、裤子和鞋等物证的照片,勒索赎金短信息等。
2018年10月1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搜查被告人鲁先忠家时,还从其家猪圈猪食槽的塑料桶内查获火药枪1支。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先忠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并敲诈勒索被害人亲属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鲁先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鲁先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鲁先忠经预谋绑架被害人杨某1,后勒索赎金未果将杨某1杀死;时隔两年,又意图绑架被害人李某2,因被李发现而将李杀死,恐罪行败露,将被害人杨某3杀死,并敲诈勒索李某2、杨某3亲属的钱财,还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鲁先忠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绑架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所犯绑架罪从轻处罚;其敲诈勒索犯罪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鲁先忠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核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鲁先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转发在于传播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号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