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抵扣”!四川自贡大安区法院喊区社保局“付钱”
记者 陈章采
4月21日,封面开云网页版报道了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一卫生院职工黄某因车祸致残,被认定为工伤。大安区社保局对核定的4万多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肇事方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7万多元予以“抵扣”后,黄某实际上就一分钱伤残补助金都没有得到。为此,黄某向大安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评理”。
大安区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于4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大安区社保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支付原告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510元。
卫生院职工胜诉
法院查明,原告系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卫生院职工。2020年9月15日16时58分,案外人邱某某驾驶摩托车与下班途中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1月29日出院。2020年9月17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认定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20日,自贡市大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大人社工认〔2020〕3-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21年7月21日,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四川省自贡市劳鉴2021年416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确认原告为八级伤残。后事故车辆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理赔黄巧残疾赔偿金 72308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200元等共计元。
2021年11月26日,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卫生院向被告提交原告的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资料。2022年1月,被告作出《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审查表(5-5)》核定医疗康复费21881.85元、补助费2250元,扣减第三方赔偿金额10000元后,支付14131.85元;被告作出《伤残待遇申请核定表(表5-7)》,核定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原告工伤前12个月本人工资4410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510元,抵扣第三方赔付,计发0元,核定劳动能力鉴定费1389元。
原告认为被告核定原告因工受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510元抵扣第三方赔付72308元,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元,违反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法院喊大安区社保局“付钱”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原告因案外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有权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因受到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不能替代,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除外)。被告主张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的规定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工伤(亡)的民事赔偿与工伤补偿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1〕957号),应采取补差方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十五条载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自2021年8月6日起废止,而原告工作单位系2021年11月26日向被告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被告于2022年1月作出核定结果,此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已经废止,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原告因工伤造成八级伤残,其应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410元/月x11个月=48510元。
综上,原告黄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自贡市大安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22年1月作出的《伤残待遇申请核定表(表5-7)》;
二、被告自贡市大安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原告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51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自贡市大安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担。
据悉,截止到5月16日,被告大安区社保局没有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