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警方抓获两伙非法捕捞人员
拉萨鱼类的繁殖季节一般是5月至9月,主要集中于6月至8月,这期间也是各类非法捕捞活动高发期,非法捕捞野生河鱼、江鱼,会对相关水域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野生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群众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要心存侥幸,莫因一念之差,让“渔网”触碰了“法网”!
2021年7月,空港新区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雅鲁藏布江两桥一洞沿岸进行非法捕捞。得知该情况后,空港新区公安局立即指派警力前往调查,经过蹲点守候,民警发现两伙人员在夜间进行非法捕捞,于是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8名嫌疑人。随后,空港新区公安局民警将8人移交至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
经五大队侦查人员调查及审讯,现查实,2021年3月以来,嫌疑人梁某伙同梁某某与王某,多次在雅鲁藏布江两桥一洞沿岸,使用电击的方式进行水产品捕捞,后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贩卖给宋某。
202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何某伙同岳某和姜某,雇佣白某为司机,采取电击的方式在空港新区雅鲁藏布江两桥一洞沿岸多次进行非法捕捞,并将非法捕捞所得水产品卖给岳某。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相关规定,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已受到法律的严惩。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一直是公安机关长期打击的对象,但有些人并未认识到其危害和后果,为满足私欲,不惜铤而走险,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玩起“躲猫猫”。对此,拉萨公安时刻保持警惕和严打态势,发现线索,必深究追查到底。
警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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